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望民初字第00454号
原告谢自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小同,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国,男,汉族。
被告陈议,女,汉族,。
第三人姚望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自军诉被告黄建国、陈议、第三人姚望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自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建国、陈议、第三人姚望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建国、陈议、第三人姚望奇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自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共计8070元,由原告谢自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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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莉萍
审 判 员 秦相会
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