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24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国政,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樊某某,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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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袁 凯
审判员 付海鹰
审判员 李永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聂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