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浏执字第00658-2号
申请执行人田野,男,汉族。
被执行人雷兴亮,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浏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兴亮与雷应国系夫妻关系,且被执行人雷应国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兴亮与雷应国夫妻共同所有的以雷应国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45163元(其中借款本金28769元,案件受理费519元,申请执行费56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3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