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7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
法定代表人孟钢。
被执行人彭召伟,男性,34岁,汉族。
被执行人冯敬爱,女性,32岁,汉族。
被执行人张明磊,男性,33岁,汉族。
被执行人徐德胜,男性,34岁,汉族。
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执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申请彭召伟、冯敬爱、张明磊、徐德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022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彭召伟冯敬爱张明磊徐德胜应支付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案款884375.0元,现因被执行人彭召伟冯敬爱张明磊徐德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浏执字第00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