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望执字第629-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德良。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第六中学(原望城县第六中学),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新峰村。
法定代表人钱永平。
被执行人刘特利。
被执行人王万春。
被执行人刘龙辉。
被执行人黄万军。
被执行人龚荣。
被执行人姜灵芝。
被执行人佘国芝。
被执行人易双。
被执行人张旋。
被执行人刘志勇。
被执行人韩俊。
被执行人沈汉武。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09)望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第六中学(原望城县第六中学)、刘特利、王万春、刘龙辉、黄万军、龚荣、姜灵芝、佘国芝、易双、张旋、刘志勇、韩俊、沈汉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第六中学(原望城县第六中学)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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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