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邱兵,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欧亚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平,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邱兵诉被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兵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庆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海保、人民陪审员吴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坤担任记录。原告邱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飞、被告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兵诉称,2012年5月以来,邱兵与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就邱兵为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投标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平圩发电公司)之“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循环水泵”项目提供咨询等服务事宜展开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为此签订《工程咨询协议》(编号:LEO-TE-xxxxxxxxx),协议第4条约定:“乙方承诺在该项目收到业主第一批付款(预付款)后30天内,向甲方分一次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费用标准:如果是以最低价中标,费用为合同总价的3%,如果是以非最低价中标,费用为合同总价的4%,特殊情况下再特殊商议。”此后,邱兵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参与上述项目投标提供了大量咨询等服务,并最终促成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中标。2012年7月6日,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与安徽平圩发电公司签订《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循环水泵合同》(合同编号:PW3-SBQ-xxxxxxx)。2012年10月29日,安徽平圩发电公司向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支付第一批合同预付款2251080元。依据《工程咨询协议》第4条的约定,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应在收到第一批预付款后30天内支付邱兵工程咨询费681624元。但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经邱兵多次催促后,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向邱兵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681624元:2、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以68162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邱兵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时间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原告邱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邱兵的身份证,证明邱兵的主体资格;
证据2,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3,《工程咨询协议》,证明双方之间的咨询服务关系;
证据4,水泵合同,证明邱兵提供大量咨询服务,使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中标的事实;
证据5,证明,证明安徽平圩发电公司向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支付第一批合同预付款2251080元,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应当依协议向邱兵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
证据6,名片、收据、通话清单、通知单、电子客票、邱兵与符爱明、吴斌部分通话记录摘抄、短信记录、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网页公证书、传真记录,共同证明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与邱兵联系洽谈及签订《工程咨询协议》的过程,还证明邱兵按照《工程咨询协议》的约定向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对此也认可,还证明邱兵向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催款的事实;
证据7,催款通知单及其电子邮件网页(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证明邱兵向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催款的事实。
被告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质证情况:
对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无异议;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不能证明邱兵通过大量的咨询服务促使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中标,只能证明有这个合同;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公章不知是否真假,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邱兵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6,名片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吴斌、符爱明跟本案没有关联。电话号码无异议。通话记录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双方签订协议后很少联系,并不能证明双方有很多的联系和洽谈。通知单、机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电话录音不能确定是谁的声音,真实性有异议,吴斌是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沈阳办事处的主任,不能管理沈阳以外的业务,吴斌说的话不能代表公司,录音都是邱兵为主在说话,邱兵打电话是设套,吴斌没有说过一句完整的话,吴斌的答应也不能说明就认可了邱兵在电话里所说的话,符爱明是销售经理,他的声音无法确认,即使是真实的录音,也均是邱兵事先准备好的套,反过来恰恰证明邱兵并没有履行服务协议上的义务。短信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传真报告真实性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该传真件就是工程咨询协议。
对证据7,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没有收到该邮件。
被告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辩称,1、邱兵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咨询协议来履行所约定的义务;2,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经被解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邱兵的诉讼请求。
被告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解除工程咨询协议通知》,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于2012年5月28日已解除;
证据2,《咨询服务协议》,证明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与邱兵解除合同后,与广州市花都区创维市场策划服务中心重新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并在该中心提供咨询服务后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该咨询费已经支付。
原告邱兵的质证情况:
对证据1,首先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工程咨询协议》,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通知是伪造的,邱兵没有收到,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通知根本没有发出去,邱兵不可能收到,邱兵已经拨打了电话查询,查询不到次邮件。双方的协议是2012年6月份签的,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不可能在5月28日要与邱兵解除协议。而且解除协议要双方协商一致,不是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单方面就能解除的。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协议是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和服务中心签订的,服务中心是否有相关资质也不能确认,转账凭证的收款方和付款方都是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的人,而且从签订该协议到去投标只有五天的时间来提供咨询服务,也不符合常理,该证据是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事后制作的。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如下:
1、对原告邱兵的证据:
对证据1、证据2、证据3,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3份证据均予以认定。
对证据4,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
对证据5,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在开庭时亦认可收到了安徽平圩发电公司的预付款2251080元,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对证据6中的吴斌、符爱明的名片、电话号码;电话记录单;旅客旅行通知单、机票信息;公证书,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对电话录音、短信记录,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未申请将吴斌、符爱明出庭对质,故本院对电话录音、短息记录予以认定。
对证据7,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2、对被告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证据:
对证据1,邱兵提出异议。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未提交邱兵收到该特快专递的签收回执,且该特快专递记载的寄件人即为本案被告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的代理人卫平,经本院询问卫平,卫平表示其未寄该特快专递,而是公司的人寄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证据2,邱兵提出异议。对《咨询服务协议》,在邱兵与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订立的《工程咨询协议》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花都区创维市场策划服务中心订立的《咨询服务协议》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转帐凭证和借支单,系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在邱兵起诉之后的2013年1月11日将670000元付至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自己单位的罗珂的账户,也不能证明已将该款付至广州市花都区创维市场策划服务中心,故本院对该转帐凭证和借支单不予采信。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邱兵的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吴斌系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沈阳办事处主任,其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符爱明为该公司电力销售部营销总监,其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其电子邮箱号码分别为:xxxxxxxx和xxxxxxxx。2012年5月初,就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投标“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循环水泵”项目提供咨询服务,邱兵与吴斌、符爱明进行协商。
吴斌为邱兵定好机票,2012年5月4日,邱兵乘飞机由青岛来长沙考察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同年5月6日,邱兵乘飞机从长沙回哈尔滨。
2012年5月20日,通过传真,符爱明代表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与邱兵订立《工程咨询协议》(编号:LEO-TE-xxxxxxxxx)。双方在该协议第2条约定,“甲乙双方(甲方为邱兵、乙方为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在合作内容范围内及时交换信息,并对相关技术和信息保密”;第4条约定,“乙方承诺在该项目收到业主(即安徽平圩发电公司)第一批付款(预付款)后30天内,向甲方分一次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费用标准:如果是以最低价中标,费用为合同总价的3%,如果是以非最低价中标,费用为合同总价的4%,特殊情况下再特殊商议。”第7条约定,“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合同订立后,就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可行性分析、投标策略等,邱兵与吴斌、符爱明通过电话联系,为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参与安徽平圩发电公司循环水泵项目投标提供咨询等服务。
2012年6月9日,安徽平圩发电公司循环水泵项目开标。该日10时2分,邱兵给符爱明发手机短信,“平圩价格出来了吗?邱兵”。该日10时3分,符爱明给邱兵回手机短信,“正在开标。还要等一下。”该日10时3分,符爱明又给邱兵回手机短信,“平圩电厂循环水泵:长沙利欧天鹅:2272万元,长沙水泵厂2398万元,上海ksb:2896万元”。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以最低价中标。
2012年7月6日,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与安徽平圩发电公司签订《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循环水泵合同》(合同编号:PW3-SBQ-xxxxxxx)。合同总价格为22720800元。
2012年10月29日,安徽平圩发电公司向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2251080元。
2012年10月31日9时19分,邱兵向符爱明的电子邮箱(号码分别为:xxxxxxxx和xxxxxxxxx),向其发出催款函,“致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符爱明:贵公司与安徽淮南平圩电厂签订的三期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循环水泵合同,安徽淮南平圩电厂预付款已付给贵公司,根据贵公司与我(邱兵)签订的该项目的工程咨询协议(编号:LEO-TE-xxxxxxxxx)的第四条规定,贵公司应在预付款到帐后30日内将工程咨询服务费68.1624万元(大写陆拾捌万壹仟陆佰贰拾元整)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我,否则贵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现正式通知贵公司,请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款项汇至下面所列的银行账户内,逾期贵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本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公司追讨上述款项的权利。”
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至今未给付邱兵安徽平圩发电公司循环水泵项目的咨询费。
本院认为,邱兵与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订立的《工程咨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为有效合同。就安徽淮南平圩电厂三期2×10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工程第一批辅机设备循环水泵合同项目,邱兵按约向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提供咨询,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如愿中标,并与安徽淮南平圩发电公司订立合同。安徽平圩发电公司未按约给付邱兵咨询费,故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咨询费、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应给付邱兵的咨询费为681624元(合同总价22720800元×3%)。
关于利息。根据《工程咨询协议》第4条,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应在收到安徽平圩发电公司预付款后30天内,向邱兵一次性支付工程咨询服务费,现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收到了安徽平圩发电公司的预付款2251080元,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应在2012年11月29日前给付邱兵咨询费,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逾期未付邱兵咨询费,故应支付利息。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利欧天鹅工业泵公司应给付邱兵逾期利息为31439.91元(681624元的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标准计算)。681624元的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2013年8月31日开始至咨询费全部付清之日止,另行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邱兵咨询费68162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邱兵从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30日止的咨询费利息31439.91元。681624元的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2013年8月31日开始至咨询费全部付清之日止,另行计算利息。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0元,由被告长沙利欧天鹅工业泵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罗庆君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人民陪审员 吴 立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 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