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桂阳法执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李保香,女。
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男。
申请执行人李保香与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2013)桂阳法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确定:由欧阳志刚偿还李保香借款170000元。支付令生效后,因欧阳志刚未自觉履行义务,李保香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系桂阳县烟草公司职工,其工资收入转为储蓄存款,但已被本院正在执行的另一执行案件裁定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欧阳志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2013)桂阳法民督字第3号李保香与欧阳志刚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久敏
审判员  黄渊强
审判员  李至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