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法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忠波,男,汉族,岳阳县人。
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岳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岳民初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波与被执行人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志强因诉讼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忠波借款xxxxxxx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志强下落不明,本院在扣划其在岳阳县商务局的部分工资收入,目前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忠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岳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大兵
审判员 杨喜红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