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雨民初字第2759号
原告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旺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金贵,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文波,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长沙衡器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王公塘附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永,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文波、第三人长沙衡器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文波、第三人长沙衡器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文波、第三人长沙衡器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9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湖南省泰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芸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