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保字第00251号
申请人胡明杰,男,200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02200710260075,住常德市武陵区城东三闾路东方星城12栋501号。
法定代理人熊燕,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23198205272069。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胡辉煜,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702197406115231,住常德市武陵区城北紫桥603栋2单元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明杰与被申请人胡辉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明杰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辉煜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辉煜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沫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