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原告杨某甲,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被告刘某甲,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现在江苏省南京市龙潭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以考虑孩子成长为由,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卓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