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刑初字第25-2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超甲”、“孙明哲”,化名“张军”,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9月l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龙某甲、龙某乙、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以(2013)洪法刑初字第25-6号冻结令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孙某某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一份红上红F款终身保险款100万元。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第九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人孙和峰用违法所得赃款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一份红上红F款终身保险款100万元至湖南省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户名: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案款特设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帐号:60×××13),并将划拨凭证、执行回单寄回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圣怀
审 判 员  蒋人进
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