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刑初字第25-2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超甲”、“孙明哲”,化名“张军”,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9月l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第十项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人孙某某用违法所得赃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的国寿鸿泰经典版两全分红型保险款901250元(共购买保险款600万元,已退5098750元,尚欠901250元)至湖南省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户名:洪江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案款特设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洪江市支行,帐号:60×××13),并将划拨凭证及执行回单寄回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圣怀
审 判 员 蒋人进
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