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望民初字第00803号
原告曹太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章保,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佩清,男,汉族。
被告陈运兰,女,汉族。
被告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闺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太柏诉被告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太柏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太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太柏撤回对被告刘佩清、陈运兰、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2871元,由原告曹太柏负担。
审 判 长 蔡智猛
审 判 员 孙莉萍
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