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92号
申请人彭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国良,女,汉族。系彭某某之祖母。
申请人彭某某请求宣告邓淑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彭某某诉称,邓淑兵与申请人彭某某系母女关系。因申请人父亲彭杏军于2003年去世后,被申请人邓淑兵于2003
年8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邓淑兵失踪。
经查,邓淑兵,女,汉族。被申请人邓淑兵与彭杏军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黄沙坪镇上银山居委会周家水组。1998年9月15日生申请人彭某某。2003年4月,彭杏军死亡。2003年8月,被申请人邓淑兵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桂阳县黄沙坪街道上银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27日发出寻找邓淑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淑兵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彭某某之祖母李国良自愿作为失踪人邓淑兵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邓淑兵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彭某某作为邓淑兵的女儿申请邓淑兵为失踪人,李国良为失踪人邓淑兵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邓淑兵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国良为失踪人邓淑兵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六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