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望民初字第01122号
原告龙岳云,男。
委托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芦江社区保粮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刚,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岳云诉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岳云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岳云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岳云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龙岳云负担。
审 判 员  秦相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