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澧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责人卢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澧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徐某、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2)澧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李某、徐某、徐某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400.9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徐某、徐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世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毛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