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55号
申请执行人孙小立,
被执行人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1909房。
法定代表人戴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湘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14080.1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蒸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艳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