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77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
本院(2008)芙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特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2008)芙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542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蒸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艳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