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814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中心办公楼第20层2003-20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笑,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线长沙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戎 群
审 判 员 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