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314号
原告李新其,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廖智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温塘镇滴水洞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扶干南,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宋荣,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村委会支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其与被告新化县温塘镇滴水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错列及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新其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文
审 判 员  刘正华
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