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314号
申请执行人熊蓓,女。
被执行人卞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卞军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卞军坐落于德山开发区龙甲居委会110幢301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熊蓓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金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