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湘执字第55-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经商,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下岗职工,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湘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于该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43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