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91号
原告周信,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建钢,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威,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株洲市露雨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良。
被告张小超,男,汉族,1987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与被告株洲市露雨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易威、张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信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信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小超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信撤回对被告张小超的起诉。
审 判 长  舒睿
审 判 员  陈柯
人民陪审员  彭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