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曾某甲,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世银,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甲,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向 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