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38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明,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风火水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何帆,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风火水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帆于2013年8月25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风火水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帆的银行存款37600元(含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76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宏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