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1080号
申请人谢建辉,男,汉族,出生日期1974-4-24,住浏阳。
被执行人贺明水,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6-18,住浏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1978号,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明水银行存款人民币3027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