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恢字第0109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李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2012)长中民二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正海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志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