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凉亭村。
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五里牌钢球厂家属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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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海涛
审判员  李跃雄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