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401号
申请执行人黎某甲。
被执行人黎某乙。
申请执行人黎某甲与被执行人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黎某乙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