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告原告)陈建文。
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星。
委托代理人彭汉先,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建文与被上诉人陈剑武、陈德星相邻权纠纷一案,陈建文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2)资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兰萍、被上诉人陈剑武、被上诉人陈德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汉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2)资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喻宁
审 判 员 付星
代理审判员 黎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