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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八十月二十六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湖南力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新。
被执行人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遇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力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245484元(未计算2013年1月21日起的利息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
审判员杨骐铭
审判员郭建军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