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韬,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连玉华,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系杨韬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新辉,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庆举,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韬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800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韬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韬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其自由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杨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铁霞
审判员 王德华
审判员 许 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