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6号湘湖渔场芙蓉国土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劲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鹏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梁鹏,(曾用名梁展鹏)4487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金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