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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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批:校对:拟稿:杨骐铭22/08/2013部门:执行局份数:10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3)芙执字第949号
申请执行人彭丹丹与被执行人黄飞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芙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黄飞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搬出彭丹丹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肇嘉坪027号203号房屋。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飞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搬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如下:
责令黄飞进及其家属等在2013年9月10日前腾空并搬出上述房屋。
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财产遗失和损坏的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和申请执行费4000元及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用。对滞留在房屋内的被执行人或拒不搬出妨害执行的案外人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
特此公告
院长 刘自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