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3/8-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30-1号
申请执行人唐谷良,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北路631号。身份号码4301041964********。
被执行人胡金国,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安村路丝塘组251号。身份号码4301211972********。
被执行人袁强辉,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植基村杨家塘组233号。身份号码4301221968********。
被执行人李建湘,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植基村椅子湾组53号。身份号码430122195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一终字第0280号、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胡金国、袁强辉、李建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金国、袁强辉、李建湘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金国、袁强辉、李建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金国、袁强辉、李建湘的存款、收入305756.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金国、袁强辉、李建湘的价值305756.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