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924-1号
申请执行人邓樱,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凯,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樱与被执行人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湘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支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凯所欠邓樱欠款255650元,于2013年8月19日偿付50000元(已付),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剩余欠款205000元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付则被执行人杨凯偿付50000元补偿款,本案执行费3735元,由被执行人杨凯承担。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湘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满宏
审判员  吕毅国
审判员  李顺希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