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民一初字第157号
原告肖开基,男。
被告李传湘,男。
被告张翠萍,女。
被告杜志华,男。
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肖开基诉被告李传湘、张翠萍、杜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开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0元,依法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肖开基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军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