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石执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101871.9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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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杨国志
执行员 周建国
执行员 曹栋梁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