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冷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彭丽丹,女,1981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
原告唐翔,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系彭丽丹之夫。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龙,该委主任。
原告彭丽丹、唐翔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原告彭丽丹、唐翔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彭丽丹、唐翔以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丽丹、唐翔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丽丹、唐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丽丹、唐翔负担。
审 判 长 唐丽华
助理审判员 黄 妮
人民陪审员 廖海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