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702341-0。
法定代表人薛淑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巍,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榆市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浪虬,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开刚(特别授权),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村委会治保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晓洪,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榆市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年4月3日(2012)怀鹤民一初字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巍,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榆市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彭开刚、彭晓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淑凌、被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榆市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浪虬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对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榆市村民委员会是否已经收清房屋租金未予查明,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怀鹤民一初字5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退回怀化市一新百货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士平
审 判 员 向淑莉
审 判 员 王文利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