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桃执字第76-3号
申请执行人余伟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路259号。
被执行人王一山,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鸿基花园2栋3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伟强与被执行人王一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一山与共有人张学兰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泓鑫城市花园的七栋401和101房屋,现该房屋是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泓鑫城市花园的七栋401和101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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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殷载媛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钟 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