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5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八一路10号越界天佑大厦。
被执行人李慰民。
被执行人石志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慰民、石志玲13046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金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