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开民二初字第03494号
原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万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均福,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曙,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光,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杰,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金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900元,由原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庚跃
人民陪审员 周雯婕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任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