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3/8-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054-1号
申请执行人金代斌,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和平村树立组,住长沙市雨花鑫天芙蓉小区。身份号码431221198704030217。
被执行人孔美珍,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和平村树立组。身份号码43010219870705556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55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孔美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孔美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美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孔美珍的存款、收入1282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孔美珍的价值12826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