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三终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国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罗珍,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泽金,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召林,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明,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罗珍、刘泽金、刘召林、陈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2013)潭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钟良
审 判 员  章业尧
代理审判员  贺振中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