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一初字第441号
原告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玉华路。
被告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玉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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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跃雄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