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30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
负责人许青,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运高,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连羽红,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连羽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新台
审 判 员  伍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龙
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