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古法执字第25-1号
申请执行人姜冬香。
被执行人张占阳。
被执行人王黔俊。
被执行人卢瑞平。
申请执行人姜冬香与被执行人张占阳、王黔俊、卢瑞平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3)州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12332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姜冬香申请执行的(2013)州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建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