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法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陈素华,女,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仁,男,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义,男,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
申请执行人李永根,男,汉族,岳阳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吴三英,女,汉族,岳阳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毛丹龙,男,汉族,岳阳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陈素华、李仁、李义、李永根、吴三英与被执行人毛丹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丹龙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岳民初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大兵
审判员 杨喜红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燕